醫院等事業單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答
1、醫院等事業單位是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
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
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
組織。”
根據上述規定,不管是營利性醫院,還是非營利性醫院;不管是事業單位性質的醫院,還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醫院;不管是公立醫院,還是民營醫院,除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外,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醫院等事業單位取得或收取的各類財政性資金、基金、收費是否應計入收入總額?
答:《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
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
入總額。
3、醫院等事業單位服務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中的哪類收入?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
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醫療服務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中的提供勞務收入。
4、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收入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答:《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規定,經有權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認定。經認定后,對于其取得的符合《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的免稅收入范圍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于未經過免稅資格認
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雖經過免稅資格認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稅收入條件的,
均應計征企業所得稅。
5、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包括哪些項目?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1)財政撥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