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刑事責任處理意見
篇一:因刑事犯罪開除事業單位人員的相關問題因刑事犯罪開除事業單位人員的相關問題一、因刑事犯罪開除事業單位人員的法律依據(一)適用于事業單位在編且未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人事部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后如原單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依照上述規定,服刑期滿后原單位可以接收該人員,也可以不接收該人員,此時決定權在用人單位。(二)適用于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6月1日)第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第五十二條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五十四條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說明:《公務員法》規定了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被判處刑罰的人員應當開除。但是,沒有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人員(在編人員)刑事犯罪的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除非能夠確認該事業單位屬于公務員法規定的“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單位。在程序上,湖北省的事業單位要確認是否為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單位應根據《湖北省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實施意見》(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鄂組通[2006]65號)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由有關部門確認其是否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湖北省體育局洪山體育中心是否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網上未能獲取相關資料,此事需要湖北省體育局洪山體育中心予以確認。若確認湖北省體育局洪山體育中心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則相關人員若涉及刑事犯